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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专业”的围串标,究竟谁的错?
发布时间:2019-04-22 09:43:00

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

串通投标原因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入不断加大,建筑市场的蛋糕可谓越做越大,加上在招投标领域监管不到位,导致串投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根据体会和分析,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串通投标犯罪成因和特点如下。
(一)巨额利益的诱惑
一是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自身利益驱动。好多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本身在开拓市场和业务上,不需要费太多的努力就能获得业务,而不具有这种资质的人就会想方设法接触这种有过硬资质的公司,而出租方只要同意出租该公司的资质,就可以获取一笔价值不菲的管理费,可谓无本万利,资质随意出租,就给串通投标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二是中标人非法攫取利益的驱动。投标人相互串通,通过事先商定进行“围标”,或者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单位能带来更多收益。
(二)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建筑企业资质参差不齐,一些建筑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差、管理水平低,靠正当竞争无法承包到项目。有的建筑企业自知自身条件不高,便把行贿作为竞争手段,错误认为组织招投标只不过是摆投,关键还是靠行贿拉关系,千方百计用不正当手段打开招标的缺口,想法设法和招标单位负责人、招标代理公司拉上关系,串通投标。
(三)招投标行为缺乏监管
一是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到位。从准备发出招标到招标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实施对招标人进行必要监督和全程监督;二是对招投标代理公司缺乏监管。当前,绝大多数的招投标行为都委托给招投标代理公司,但监管部门对其代理公司的业务缺乏有效监督或者没有监督。直接导致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串通,或者与投标人串通,违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三是缺乏对投标人的监督。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人进行有效监督。有的投标人联合投标,轮流坐庄,但从未受过处罚。行政监督和处罚受到了局限。串通投标的案件一般总是在工程建设开始以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握或侦破,可在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往往影响到政府或其他招标单位的工作,如果等工程完结后,却又需要几年的时间,这对有力地打击犯罪往往难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这更重要的就是行政监督与行政处罚。

犯罪特点
(一)半公开化发展
据分析,围串标已逐渐从隐蔽转为半公开化,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围标”的潜规则:即在招标人发出公开招标文书后,投标人形成相对固定的圈子,并且相互串通形成“协议”进行“围标”,确定某个标段的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由“协议”的中标人完成,价格由中标人全部控制,中标理所当然就是“协议”中标人。如临安经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获取其余参与投标的人员的标书,并由其一人进行填写,最终中标,同时支付好处费。
(二)职业化发展
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审查发现,部分投标人掌握多个投标所需的建筑单位资质,频繁参加各种建筑行业招投标活动,由此带来的回报往往超过中标后被挂靠带来的管理费,而且“围标”获益不承担任何管理风险。少数投标人从中得到好处后,逐渐成为只是参加投标,从不中标的专业户,凡是有招投标项目都报名,之后就等着想中标的人来洽谈,甚至主动找想中标人协商串通,帮助“围标”,最后从中标人处得到“协议”带来的利益。
(三)由建筑领域向相关领域蔓延
从案件的侦破中发现,部分建筑企业不但持有从事土建的资质条件,还涉足相关产业的经营。经了解,近年来,建筑企业涉足房地产、市政建设等领域的情况极为普遍,串投标行为也逐渐从建筑领域向土地出让、市政工程建设等各类公开挂牌招标的项目领域蔓延,涉及区域非常广泛。
(四)串通投标和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交织
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将行贿作为手段,对招标单位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竞标人进行行贿,以求中标而获取非法利益。


(文章来源:剑鱼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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