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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0:0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购函〔2023〕52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安排,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建立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针对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严格,先采购后补办手续,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执行,批小采大等问题。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采购人应提高政治站位,在采购过程中,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提出更高的采购标准等多种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各级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内财购〔2021〕965号)要求,制定机制健全、措施完善、流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能职责、权限范围,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办理政府采购。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各级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在备案或审核采购计划前,进行采购需求调查调研,明确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商务参数、最高限价等采购要素,依据采购需求调查调研情况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四、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各级采购人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通过在设置资格条件或采购文件设置门槛,对供应商实现歧视或差别待遇,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是财政性资金支出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采购人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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