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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终止后可以顺延中标人吗?
来源:采购学园
(五)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没有出现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双方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终止合同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财政部国库司以《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对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做了答复。该答复称,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