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63-1388

  您的位置: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4:31:28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依据 2022年 2月 18 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Ⅲ级预警的通告》,为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紧急采购防控物资和设备等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财购〔2020〕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要求,由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依据本单位采购内控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与疫情防控不相关的非紧急采购活动,对于已经发布采购公告和确定开评标时间、非紧急必须的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三、确有必要或确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全部实行远程不见面开标。此期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同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个人防护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

四、涉及政府采购投诉业务的,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材料,当日 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投诉材料中须写明投诉人电子邮箱地址。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质证和专家审查会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将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本次疫情防控期不计入投诉处理的工作日。

投诉受理电子邮箱:btzfcgb@163.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 193号 包头市财政

局政府采购科(说明:邮寄文件请使用邮政快递 EMS)

联系电话:0472- 5228698

五、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 2月 21日


相关附件: 0个
中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
公司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23号朗坤智慧园
Copyright © 1999-2024 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v3.1 网站访问量:215367549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信息
137-7079-9368
400-963-1388
招采版
安卓
苹果
供应商版
安卓
苹果
user-photo
user-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