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策资讯 》政策法规 》关于资格条件的10个典型问题,国库司这样答复
来源:采购学园
1.问:对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3C强制认证),应当放在资格条件中,还是放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
国库司答复: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2.问:供应商未获取采购文件,能否对采购公告内容进行质疑投诉,比如能否对采购公告内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质疑投诉?
国库司答复:若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使自己未能获取招标文件,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针对采购公告中的资格条件进行质疑和投诉。
3.问:根据87号令第二十七条,是不是本条没有禁止变更资格条件或采购标的中的任意一项,而禁止的是同时变更资格条件、采购标的?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二者都不得改变。
4.问: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能否修改标的数量、最高限价信息?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采购人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购标的数量和最高限价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改变后的数量影响采购标的的,应终止发布采购公告,并重新开展招投标活动。
5.问:招标文件中可以将“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6.问:财政部38号文禁止设置名录库。但根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怎么解决?
国库司答复:公安部颁布的“人民经常服装目录生产企业”属于依法实施的企业资格管理。留言所述从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中购买制式服装,不属于禁止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范围。
7.问:某智慧教育项目,特定资质设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是否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中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属于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要求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8.问:招标文件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一要求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拒绝接收未报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一做法违规吗?
国库司答复:招标文件不应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设置为资格条件。
9.问:74号令第十六条和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八条“谈判、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有效性”指的是什么?
国库司答复:留言所述有效性审查是指按照谈判、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是否在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以及对采购文件资格条件和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有效性进行审查。
10.问:竞争性谈判,第一次挂网只有2家供应商,第二次挂网也只有2家报名,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2家供应商竞争性谈判?
国库司答复:按照74号令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当至少有3家。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修订74号令时予以完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