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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00:00:0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范围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框架协议采购。涉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均可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各盟市财政部门可商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无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或备案。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框架协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各预算单位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三)自采他用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如实施品目超出上述已设置品目范围,属于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各主管预算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进行配置后实施。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唯一电子化采购系统,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第一阶段的供应商征集入围和第二阶段的合同授予均应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完成。

(二)做好采购需求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框架协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等意见。面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各不少于3个。

(三)加强采购方案审核。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需求调查情况拟定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实施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框架协议采购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原则,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

(四)认真填报相关信息。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内设置了征集文件、征集公告、框架协议等模板,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框架协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模板格式进行填报,并仔细核对模板内容,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应及时向400-0471-010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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